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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rent 服務使用條款
Urent 服務提供廠商,鏡銀匯智有限公司,以下簡稱甲方
Urent 服務使用客戶,_____________________,以下簡稱以方。
1. 乙方提供器材,序號,供甲方租借服務使用,Urent合約期間,甲方擁有完全使用權利,而乙方擁有租借標的物的擁有權。
2. 乙方所提供之器材需為合法購得,並擁有產品保證書,甲方才得以將乙方進行上架動作。若無法取得證明,甲方有權拒絕上架。
3. 乙方器材:以上器材將提供於甲方, 個月的Urent寄租服務,寄租期間將遵從本合約之各項條款。
4. 乙方提供器材,租賃時扣除必要稅金5%後,以合約約定淨利40%歸乙方所有。
5. 每月15號進行合約本合約器材所產出的租賃金額總計款項進行匯款,匯款依乙方指定帳戶進行匯款,若非與甲方指定之台北富邦銀行或是玉山銀行時,需要扣除電匯金額30元。
6. 乙方金額請於30號前進行確認,若有異議時,請於次月五號以前提出,由甲方會計進行逐筆審核,一切以甲方系統出帳為主要依據。
7. 乙方器材參與甲方Urent服務期間,若無其他特殊原因,不得提早結束合約,否則將酌收租借總金額的一成作為服務費用。
8. 乙方器材若有毀損,將以甲方租借條約進行損害賠償,若在非人因素(依原廠鑑定維修書上報告為主),甲方視同器材老化不負責賠償責任。
9. 乙方器材外觀上的保護措施,乙方應自行保護,所有的使用行為皆有一定外部損耗的風險,乙方需自行斟酌及吸收。
10. 乙方器材的人為毀損,甲方將有權對租借方提出維修費用,並修復還原人為毀損之責任,(外觀耗損並非在內),乙方不得求償維修以外之費用。維修費用為甲方與租借人承諾之金額為主要方式,不得異議。
11. 乙方提供之租借物品,若遭遇詐騙或侵占情事, 甲方有責起訴,但乙方需依法院流程程序,配合甲方依法律程序處理。甲方並不另外賠償乙方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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